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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塘商初字第95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瑞安市慧亮自动化机械设备制造厂与瑞安市兆银机车部件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慧亮自动化机械设备制造厂,瑞安市兆银机车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塘商初字第957号原告(反诉被告)瑞安市慧亮自动化机械设备制造厂(个体工商户)。被告(反诉原告)瑞安市兆银机车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成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瑞安市慧亮自动化机械设备制造厂与被告(反诉原告)瑞安市兆银机车部件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瑞安市慧亮自动化机械设备制造厂、被告(反诉原告)瑞安市兆银机车部件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本诉、反诉均按撤回起诉处理。本诉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瑞安市慧亮自动化机械设备制造厂负担;反诉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瑞安市兆银机车部件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娄晓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方蓓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