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宿中民辖终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24

案件名称

乔闯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乔闯,尚广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辖终字第001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乔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尚广才。委托代理人蒋兴军,沭阳县耿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乔闯因与被上诉人尚广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5)沭耿民初字第007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2月14日上午十时二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乔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尚广才及其委托代理人蒋兴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按上诉人乔闯原审中确定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即沭阳县北丁集周王村)以中国邮政法院专递方式(邮件号码EY131757946CN)向乔闯送达开庭传票,该邮件于2015年11月29日被乔闯本人签收。本院认为,上诉人乔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当按照上诉人乔闯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乔闯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芳远代理审判员  王冬冬代理审判员  葛 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安国玉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