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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0327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某星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某星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隽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3279号原告:刘某某,男,1965年8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某星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被告:隽某某,男,196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某星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1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的生猪300头,玉米700吨。同时,原告以张某、陈某某所有的房屋两处,及原告所有的汽车一辆为此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为确保实现担保权利,在查封被告财产的同时,也应查封原告的担保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某星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所有的生猪300头,查封被告某星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所属粮库的玉米700吨。查封期间,上述查封物由被告某星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负责饲养及管理,由被告某星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承担意外灭失的责任,不准转移、抵押、抵债及转让,经本院允许方可变卖,价款必须存入本院指定账户;查封原告提供的以下担保财产:1、张某所有的房屋1处(地址:昌图镇西街17组333幢1-11,用途为商用,建筑面积为165.42平方米,房权证号:铁岭市房权证昌图县字第LTC062X**号);2、陈某某所有的房屋1处(地址:昌图镇北街,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为80平方米,房权证号:房权证昌图镇字第XX**号);3、原告立刘某某所有的汽车1辆(类型为小型轿车,号牌为辽XXX**,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品牌型号为奥迪牌)。查封期间,上述查封物由原告负责保管,由原告承担意外灭失的责任,允许使用,不准抵押、抵债及转让,经本院允许方可变卖,价款必须存入本院指定账户;二、期限:查封期限为2年。三、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续行查封的,由申请人承担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 宁审判员 王利凤审判员 许玉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