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海法强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重庆翔坤水上运输有限公司、重庆兴林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等申请海事强制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翔坤水上运输有限公司,重庆兴林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海事强制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C}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强字第00013号请求人:重庆翔坤水上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铜罐驿镇新建路44号。法定代表人:古昌林,公司董事长。被请求人:重庆兴林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李渡和尚桥华强公寓1-5-3号。法定代表人:杨秀琴。2015年12月12日,请求人重庆翔坤水上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坤公司”)向本院申请海事强制令,申请书载明:翔坤公司与被请求人重庆兴林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林公司”)于2014年12月10日签订《105米运砂船舶建造合同》,约定:由兴林公司为翔坤公司建造“东沐99”号运砂船,包干价为人民币820万元,建造工期为9个月。其后,翔坤公司向兴林公司支付了除船舶质保金之外的全部款项,但兴林公司至今未完成建造任务。因兴林公司挪用船舶建造款、拖欠工人工资等因素,其已无法完成船舶建造工作。为了避免损失扩大,翔坤公司向本院申请海事强制令,请求法院责令兴林公司向其交付“东沐99”号船舶及全套船舶建造资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为翔坤公司的申请提供了保证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翔坤公司作为“东沐99”号船舶的委托建造方,在兴林公司收取了船舶建造款但未按要求完成船舶建造任务的情况下,为了避免损失扩大,向本院提出的海事强制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为其请求向本院提供了保证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请求人重庆翔坤水上运输有限公司的海事强制令申请;二、责令被请求人重庆兴林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向请求人重庆翔坤水上运输有限公司交付“东沐99”号船舶及全套船舶建造资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东审 判 员 孔令刚代理审判员 江章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