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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执字第287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任城支行与吴庆贵、孙国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任城支行,吴庆贵,孙国花,许西奎,郭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执字第28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任城支行被执行人:吴庆贵被执行人:孙国花被执行人:许西奎被执行人:郭加勇本院受理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5)任执字第287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辉审判员 林建军审判员 肖 磊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