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执非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武汉市江汉区人力资源局与武汉舒拉比服装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江汉区人力资源局,武汉舒拉比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非字第00010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汉区人力资源局,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天门墩路7号。法定代表人戴蔚,局长。被执行人武汉舒拉比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三眼桥路89号。法定代表人刘瑛。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汉区人力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武汉舒拉比服装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汉区人力资源局作出的江人资监罚字(2015)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作出(2015)鄂江汉行非审字第00035号行政裁定书准予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事项,被执行人武汉舒拉比服装有限公司应缴纳罚款30000元。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本市房产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但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武汉舒拉比服装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由于被执行人武汉舒拉比服装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汉区人力资源局。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人资监罚字(2015)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军审 判 员 马 露代理审判员 鲁 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中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