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民一初字第173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邵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1739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何接华、何XX,江西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某。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受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2015年12月8日,原告王某和被告邵某就离婚争议达成和解并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撤回诉讼保全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保全费1210元,退回原告王某。审判员 官盱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云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