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执字第22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恒瑞,张治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2201号申请执行人张恒瑞,男,2006年7月21日生,汉族,住莱芜市钢城区贤女庙村。法宝代理人王学俊,女,1981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莱芜市钢城区贤女庙村,系申请人之母。被执行人张治礼,男,1979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张店区贾庄村华泰小区。本院执行的张恒瑞诉张治礼扶养费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5)张民初字第18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昌学审判员 韩增福审判员 刘国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云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