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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108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吕树祥与卢应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树祥,卢应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1087号原告吕树祥。被告卢应涛。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吕树祥诉被告卢应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吕树祥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树祥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树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吕树祥负担。审判员  周红兵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普友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