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张威与张锦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威,张锦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577号申请执行人张威被执行人张锦辉申请执行人张威与被执行人张锦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锦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威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锦辉偿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740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存款7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志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鲁雪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