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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城商初字第92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浙江富阳口岸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杭州亚邦新材料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富阳口岸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杭州亚邦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城商初字第923号原告:浙江富阳口岸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民主村。法定代表人:徐林军。委托代理人:葛赛男,系员工。委托代理人:胡俊,浙江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亚邦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桐庐县江南镇会山村。法定代表人:沈继延。原告浙江富阳口岸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亚邦新材料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章华海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案件转入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富阳口岸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杭州亚邦新材料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富阳口岸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富阳口岸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76元,减半收取6788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1788元,由原告浙江富阳口岸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晶代理审判员  章华海人民陪审员  郭仁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陈佳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