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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商初字第399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丽水市莲都区万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志堂、徐方昕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丽水市莲都区万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李志堂,徐方昕,曾方旻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3990号原告:丽水市莲都区万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花园路***号。法定代表人:梁永。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五一、周莹,该公司员工。被告:李志堂。被告:徐方昕。被告:曾方旻。原告丽水市莲都区万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志堂、徐方昕、曾方旻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丽水市莲都区万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60元,减半收取4580元,由原告丽水市莲都区万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 玮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叶旭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