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399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丽水市莲都区万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志堂、徐方昕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丽水市莲都区万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李志堂,徐方昕,曾方旻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3990号原告:丽水市莲都区万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花园路***号。法定代表人:梁永。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五一、周莹,该公司员工。被告:李志堂。被告:徐方昕。被告:曾方旻。原告丽水市莲都区万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志堂、徐方昕、曾方旻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丽水市莲都区万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60元,减半收取4580元,由原告丽水市莲都区万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 玮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叶旭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