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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汪泽民与余长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泽民,余长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461号原告汪泽民。被告余长茂。原告汪泽民诉被告余长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汪泽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长茂经本院公告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汪泽民诉称:2014年1月9日,被告余长茂因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60万元,并于2013年8月7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利息按月利率4%计算,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照约定时间还款,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被告拒不还款,故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被告余长茂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做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汪泽民经朋友介绍和被告余长茂相识,2013年1月9日,被告余长茂因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汪泽民借款60万元,双方并约定了借款利息及借款期限为1年。2013年1月9日,原告汪泽民通过银行向被告汇入借款60万元。2014年1月9日,借款到期,原被告结清了利息。被告提出要续借60万元,原告汪泽民表示答应。由被告余长茂于2014年1月9日重新向原告汪泽民出具了一份借条,该借条内容为:今借到汪泽民现金人民币60万元,利息按4%计算,按月结息,借期为1年,到期本息一次性还清。但借款到期后,被告余长茂分文未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转账凭证等证据在卷,经庭审认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余长茂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6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原告通过银行将60万元汇入被告账户,原被告之间已经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且该借贷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被告余长茂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对于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利息按月利率4%计算,因该约定过高,利息应当按照月利率2%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余长茂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汪泽民借款6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月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止,利率按照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20元由被告余长茂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10520元,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长  徐继军审判员  聂慧锋审判员  艾志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文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