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刑执字第1063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皮小珠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皮小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10634号罪犯皮小珠,男,198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灌南县人,住连云港市灌南县,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桐乡市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五日作出(2008)桐刑初字第68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皮小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80000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5年11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超额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皮小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经常写稿投稿,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主动参加公益劳动,积极参加文体活动。2012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2014年度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皮小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皮小珠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皮小珠准予减刑一年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小玲审判员 俞永平审判员 杨宏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黄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