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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3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安然诉刘美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然,刘美玉,于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38号(2015)建执字38号申请执行人安然,女,196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龙江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广信支行员工,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滨湖小区4号楼5单元202室。被执行人刘美玉,女,1961年1月1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市财政局科员,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裕民社区259组龙沙路裕民西小区1号楼5单元701室。被执行人于磊,男,198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市明月岛景区司机,住址同刘美玉本院受理(2015)建执字第38号执行案件,据以执行的(2014)建商初第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工资,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执行程序应当先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建执字3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段泽军审判员  黄俊山审判员  孙刚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