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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与新疆西部能源产业链有限公司、奎屯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奎屯融昌投资有限公司、单如杨、马小萍金融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新疆西部能源产业链有限公司,奎屯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奎屯融昌投资有限公司,单如杨,马小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23-1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任三中,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阮妍,女,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新疆西部能源产业链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单如杨,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奎屯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奎屯市。法定代表人:沈明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奎屯融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奎屯市市。法定代表人:龙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鹏黎,女,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龙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单如杨,男,回族,1962年7月7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马小萍,女,回族,1963年8月17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担保人:新疆合普物流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地区哈密市。法定代表人:王洪利,该公司总经理。担保人:新疆新润天和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定代人:王洪利,该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新疆西部能源产业链有限公司、奎屯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奎屯融昌投资有限公司、单如杨、马小萍金融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执行。现双方当事人处于商谈阶段,现阶段还不能达成最终的执行方案。申请执行人依此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作出的(2015)新证经字第2938号执行证书、(2015)新证经字第3327号执行证书、(2015)新证经字第3634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执行标的71113601.09元未得到执行。二、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介  雪  峰审判员 阿里·吐依洪审判员 李  元  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