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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执字第301-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程璇诉苏家营、周香兰债权纠纷一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璇,苏家营,周香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执字第301-4号申请执行人程璇,女,汉族,住古田县。被执行人苏家营,男,汉族,住古田县。被执行人周香兰,女,汉族,住古田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程璇与被执行人苏家营、周香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古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古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黄霖玲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二被执行人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91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561元,执行费人民币26067元。如逾期未履行的,二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屇满5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苏家营、周香兰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本院通过金融机构、房产、国土、公安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苏家营、周香兰名下的财产状况,除被执行人苏家营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8623.65元已被本院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外,暂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苏家营、周香兰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再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执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结果无异议,并表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古田县人民法院(2015)古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此裁定书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能容代理审判员  陈承伟代理审判员  李进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啟恒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