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少民初字第0069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董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少民初字第00696号原告董某,居民。被告刘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暖暖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夏 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