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297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嵇丽珍与周玉鲜、韩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嵇丽珍,周玉鲜,韩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2977号原告嵇丽珍。被告周玉鲜。被告韩文。原告嵇丽珍诉被告周玉鲜、韩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嵇丽珍诉称,被告人以做生意资金紧张为由,分别在2012年11月15日,2015年7月1日,共借款67万元给被告。原告按被告要求转入其帐户,有借条为证和担保人的担保,后申请人多次催其还款未果。综上所述,被告人借款事实清楚,所欠款项证据确凿,现原告向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一、判决两被告退还原告嵇丽珍借款67万元整。二、资金占用费利息2万元整。三、判决两被告人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及保金费用。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无法提供两被告的具体住址以及周玉鲜、韩文的身份证明,本案将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予以驳回起诉。经与原告作谈话笔录,原告表示目前无法提供两被告的具体地址及两被告的身份证明。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在起诉时必须提供明确的被告的身份证明,但现原告表示无法提供两被告的具体地址及被告周玉鲜、韩文的身份证明,故对于原告的诉讼,本院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嵇丽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7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兰柳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荟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