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徐刚诉李春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刚,李春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196号原告徐刚,男,汉族。被告李春莲,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刚诉被告李春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00元,由原告徐刚负担。审判员 王 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玺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