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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徐刚诉李春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刚,李春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196号原告徐刚,男,汉族。被告李春莲,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刚诉被告李春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00元,由原告徐刚负担。审判员 王 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玺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