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民申字第282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杭州市江干区汇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章俊恩、薛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杭州市江干区汇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章俊恩,薛芸,许云峰,魏丽君,杭州海龙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杭州海胜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临安中兴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杭州海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姜金仙,沈云甫,许雪英,沈顺琦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民申字第282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市江干区汇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庆春东路***号西子联合大厦**楼A03。法定代表人:王水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瑞胜,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琦,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章俊恩。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薛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许云峰。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魏丽君。一审被告:杭州海龙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板桥乡灵溪村高湾**号。法定代表人:许云峰,该公司董事长。一审被告:杭州海胜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板桥乡灵溪村高湾**号。法定代表人:许云峰,该公司董事长。一审被告:临安中兴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锦南街道工业集聚区(杨岱村)。法定代表人:吴立中,该公司经理。一审被告:杭州海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号(现代国际大厦*座)*层***室。法定代表人:沈顺琦,该公司总经理。一审被告:姜金仙。一审被告:沈云甫。一审被告:许雪英。一审被告:沈顺琦。再审申请人杭州市江干区汇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银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章俊恩、薛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许云峰、魏丽君,一审被告杭州海龙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杭州海胜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临安中兴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杭州海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姜金仙、沈云甫、许雪英、沈顺琦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商终字第9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汇银公司申请再审称: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需要三个前提条件:一是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二是以新贷偿还旧贷,违背了保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三是除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外。本案不具备这三个前提条件,故原审法院适用上述法律错误。汇银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首先,2011年5月24日,许云峰、魏丽君向汇银公司各借有款项100万元用于流动资金,借款期限至2011年11月15日;借款期限届满,因许云峰、魏丽君均未能还款,故许云峰、魏丽君于2011年11月15日与汇银公司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延期至2012年5月14日。从以上事实可以看出,许云峰对2011年11月15日已届清偿期的旧贷款无力归还,汇银公司当日即与其签订旧贷款展期协议。据此,应视为汇银公司知道许云峰、魏丽君此时无清偿能力。其次,汇银公司与许云峰于2011年11月29日又签订金额为100万元新的《借款合同》,与魏丽君于2011年9月13日又签订金额为100万元的质押借款合同。2011年12月6日,汇银公司分别向许云峰、魏丽君发放贷款100万元;同日,许云峰将其收到的100万元贷款以自助转账方式汇入魏丽君的账户,用于归还魏丽君在汇银公司处的100万元贷款;魏丽君将其从汇银公司所获得的贷款100万元以自助转账的方式汇入许云峰账户,由许云峰于当日将该款100万元加上利息10400元汇入汇银公司以清偿贷款。鉴于许云峰、魏丽君无力偿还旧贷款,且汇银公司对此明知,在此情形下,汇银公司分别与许云峰、魏丽君签订借款协议,许云峰、魏丽君在收到贷款的当天互相转账至对方账户,并用该款项归还旧贷款,显然属于新贷还旧贷。再次,虽然汇银公司与许云峰未明确约定贷款用途系新贷还旧贷,但在其明知许云峰、魏丽君无力偿还旧贷款的情形下,又与其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并在其收到新贷款的当日即用来归还旧贷款,故应推定其对新贷款用于归还旧贷款的用途系明知,二审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并无不当。综上,汇银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杭州市江干区汇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孙光洁代理审判员 方小欧代理审判员 王富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曼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