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商初字第20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浙江元泰特种膜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深鹏华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元泰特种膜有限公司,深圳市深鹏华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商初字第2021号原告:浙江元泰特种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城区酱园街328号。法定代表人:李哲,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毛晓青,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深鹏华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银荷社区银源街18号501。法定代表人:赖林,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元泰特种膜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深鹏华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元泰特种膜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元泰特种膜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元泰特种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18元,减半收取559元,财产保全费570元,合计1129元,由原告浙江元泰特种膜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余志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杨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