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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镇法执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廷新与被执行人黄项国、范云玲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廷新,黄项国,范云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镇法执字第366号申请执行人:黄廷新,男。被执行人:黄项国,男。被执行人:范云玲,女。申请执行人黄廷新与被执行人黄项国、范云玲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8日作出(2014)镇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黄项国、范云玲未自觉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黄廷新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范云玲在中国农业银行镇平县支行帐号为6228480972206350019的存款10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欧山贵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书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