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镇法执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廷新与被执行人黄项国、范云玲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廷新,黄项国,范云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镇法执字第366号申请执行人:黄廷新,男。被执行人:黄项国,男。被执行人:范云玲,女。申请执行人黄廷新与被执行人黄项国、范云玲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8日作出(2014)镇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黄项国、范云玲未自觉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黄廷新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范云玲在中国农业银行镇平县支行帐号为6228480972206350019的存款10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欧山贵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书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