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商初字第404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与绍兴乐天贸易有限公司、绍兴联瀚进出口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绍兴乐天贸易有限公司,绍兴联瀚进出口有限公司,蔡乐,孟伟青,唐鑫淼,周峰,何斐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商初字第404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鉴湖路29号。代表人:何春晓,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薛光洋,系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陈妍婷,系该行职员。被告:绍兴乐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昆仑商务中心1幢1101-2室。法定代表人:孟伟青。被告:绍兴联瀚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兰亭镇娄宫。法定代表人:唐鑫淼。被告:蔡乐。被告:孟伟青。被告:唐鑫淼。被告:周峰。被告:何斐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诉被告绍兴乐天贸易有限公司、绍兴联瀚进出口有限公司、蔡乐、孟伟青、唐鑫淼、周峰、何斐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绍兴乐天贸易有限公司、绍兴联瀚进出口有限公司、蔡乐、孟伟青、唐鑫淼、周峰、何斐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撤回对被告绍兴乐天贸易有限公司、绍兴联瀚进出口有限公司、蔡乐、孟伟青、唐鑫淼、周峰、何斐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904元,依法减半收取33,45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8,45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章萍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