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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727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7278号原告唐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张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唐某某承担(已纳清)。审 判 长  汤启辉代理审判员  陈红馀人民陪审员  邓春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志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