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芦法行非诉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与被执行人郭爱华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一审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非 诉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5)芦法行非诉执字第34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与被执行人郭爱华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作出的芦公(贺)行罚决字[2014]第153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郭爱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与被执行人郭爱华和解并履行完毕。本院认为,芦公(贺)行罚决字[2014]第153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且向本院提交《结案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芦公(贺)行罚决字[2014]第153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和解并履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