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民三初字第1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沈阳XX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XX有限公司,吉林市XX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三初字第1019-1号原告沈阳XX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官司明街道。法定代表人卢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吉林市XX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汉南街土城子安居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XX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XX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吉林市XX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第三人卢某某提供的牌号为辽AX**的斯巴鲁傲越野车作为担保,担保金额人民币值2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吉林市XX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第三人卢晓莉提供的牌号为辽AX**的斯巴鲁傲虎越野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上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启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伶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