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前法执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阿拉滕木仁与鄂尔多斯市蒙睿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拉滕木仁,鄂尔多斯市蒙睿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前法执字第772号申请执行人阿拉滕木仁(别名郝莫仁),男,蒙古族。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蒙睿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阿拉滕木仁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蒙睿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人阿拉滕木仁申请延期执行(2015)鄂前民初字第212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为由,向本院提出中止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鄂前民初字第212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森盖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明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