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象执民字第369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颜传良与林冬福、莫国富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颜传良,林冬福,莫国富,周孟友,周竹英,周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象执民字第3696号申请执行人:颜传良。被执行人:林冬福。被执行人:莫国富。被执行人:周孟友。被执行人:周竹英。被执行人:周亚。申请执行人颜传良与被执行人林冬福、莫国富、周孟友、周竹英、周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象石商初字第2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林冬福、莫国富、周孟友、周竹英、周亚未按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颜传良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冬福、莫国富、周孟友、周竹英、周亚履行支付执行款251800元及延迟履行利息,并承担诉讼费3000元、执行费3677元。2015年10月23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林冬福、莫国富、周孟友、周竹英、周亚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未履行完毕,现尚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718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甬象执民字第369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陈海波审 判 员 黄 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李世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