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565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蒋铁梅与X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铁梅,X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5652号原告:蒋铁梅,女,汉族,1974年11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XXX(曾用名张鑫禾),女,回族,1972年4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铁梅诉被告XXX(曾用名张鑫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铁梅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对被告XXX(曾用名张鑫禾)名下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文帝街二区3#商住楼房产(房地产权亳字第××号)予以查封(保全标的额12万元),并由担保人石友恒提供其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环城西路145号房产(房产编号:××号)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蒋铁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XXX(曾用名张鑫禾)名下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文帝街二区3#商住楼房产(房地产权亳字第××号)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石友恒提供担保的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环城西路145号房产(房产编号:××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12月13日止。原告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手续。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丰灵芝审 判 员 孙 勇人民陪审员 张 慧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樊晓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