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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刑初字第51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陈某、李某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516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9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在甘肃省兰州市,暂住上海市闸北区。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在上海市闸北区,住上海市闸北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5)39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5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李某某酒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泉北路XXX号新大陆广场北楼一楼喜士多便利店附近,因听闻醉酒的被害人宣某某殴打同行的一女子,遂起哄闹事,与他人共同对宣某某实施殴打。经鉴定,被害人宣某某因外力作用致左眼眶内侧壁、底壁骨折;双侧鼻骨骨折,右颧弓骨折;左额部皮下血肿,左面部挫伤,已分别构成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轻微伤。2015年8月20日,被告人陈某在一网吧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规劝被告人李某某于同日至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亦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某、李某某在家属的帮助下与被害人宣某某达成赔偿协议,且被害人宣某某对被告人陈某、李某某的伤害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宣某某的陈述,证人金某某、沈某某、张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验伤通知书及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利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户籍信息及案发经过、赔偿协议及谅解书等书证,被告人陈某、李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李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陈某具有立功情节,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两名被告人能当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后果及两名被告人犯罪后的表现,可对两名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陈某、李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钱晓峰代理审判员  孙攀峰人民陪审员  孙根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颖燕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