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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二初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罗春鲜与武鸣县御宝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春鲜,武鸣县御宝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二初字第634号原告罗春鲜。被告武鸣县御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鸣县城江滨路9、10号。法定代表人罗小玉。原告罗春鲜诉被告武鸣县御宝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受理后,原告罗春鲜未按《受理通知书》指定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卢建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韦凤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