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二初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罗春鲜与武鸣县御宝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春鲜,武鸣县御宝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二初字第634号原告罗春鲜。被告武鸣县御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鸣县城江滨路9、10号。法定代表人罗小玉。原告罗春鲜诉被告武鸣县御宝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受理后,原告罗春鲜未按《受理通知书》指定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卢建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韦凤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