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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民初字第30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韩娟与聂井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娟,聂井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3021号原告韩娟。委托代理人张旭,山东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聂井平。本院审理原告韩娟诉被告聂井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亚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