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商初字第273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与缪存威、上官小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缪存威,上官小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273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玉苍路125号。代表人:缪仁瑞,系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郑继完,系该银行职员。委托代理人:林加义,系该银行职员。被告:缪存威。被告:上官小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诉被告缪存威、上官小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缪存威、上官小华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3万元及期内利息2790元、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93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6日起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0.8%计算)和复利(以期内利息279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6日起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0.8%计算);2.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缪存威、上官小华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置信城市花园3幢802室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后所得价款在134万元内优先受偿;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4月23日,被告缪存威、上官小华与原告签订合同号为33020120130043083号《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额度为93万元,额度有效期自2013年4月23日起至2016年4月22日止,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每月的20日为付息日,若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若未按期归还借款利息,在借款期内按借款利率计收复利,借款到期后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被告缪存威、上官小华自愿以登记在其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置信城市花园3幢802室房屋为被告缪存威与原告于2013年4月23日起至2016年4月22日期间形成的各类债务在最高限额134万元内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14年5月6日,原告向被告缪存威发放了借款93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5月6日起至2015年5月5日止,借款利率为年利率7.2%。借款到期后,被告仅偿付利息至2015年4月20日止,尚欠借款本金93万元及期内利息2790元、逾期利息和复利。另查明,被告缪存威、上官小华于2006年10月30日登记结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第二款、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一、缪存威、上官小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借款本金93万元及期内利息2790元、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93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6日起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0.8%计算)和复利(以期内利息279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6日起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0.8%计算);二、如缪存威、上官小华到期未履行上述债务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有权以拍卖、变卖登记在缪存威、上官小华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置信城市花园3幢802室的房屋对上述债务优先受偿,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33020120130043083号《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优先受偿的总额以最高额抵押担保金额134万元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80元,由缪存威、上官小华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348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绍炬人民陪审员 王晓文人民陪审员 许明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汤苗苗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第二百零三条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