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调确字第279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徐尉钦、万雪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尉钦,万雪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调确字第2797号申请人:徐尉钦。申请人:万雪雷。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徐尉钦与申请人万雪雷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季久燕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徐尉钦与申请人万雪雷因纠纷,于2015年11月20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经双方确认徐尉钦损失:详见定损单;二、经双方确认万雪雷损失:医药费1042.9元、误工费400元、修理费3800元;三、以上合计损失5242.9元,以上费用由徐尉钦全部承担,现金当场付清;四、今后双方关于本起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无涉。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季久燕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施邹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