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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强执字第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彭斌与王国信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斌,王国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强执字第00251号申请执行人彭斌,男。被执行人王国信,男。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彭斌与被执行人王国信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09)宁民初字第411号民事调解书(限2010年12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被执行人应履行执行款20000元、申请执行费200元。本案在执行14000元后,因双方当事人家庭困难,申请人向本院递交司法救助申请,要求一次性救助5000元,救助后放弃剩余部分执行款的执行,本院审查申请人的申请后,依法给予申请人司法救助50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2009)宁民初字第41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文辉审判员  韩 军审判员  高 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