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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庙民初字第0170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张爱国与张开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国,张开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庙民初字第01702号原告张爱国,居民。被告张开国,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钟源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