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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龙北民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殷国强与姜涛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国强,姜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龙北民初字第109号原告:殷国强,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龙口市。委托代理人:孙林静,龙口市北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涛,男,32岁,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殷国强诉被告姜涛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殷国强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国强撤回对被告姜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119元,由原告殷国强承担。审 判 长  王维宽人民陪审员  孙仁智人民陪审员  田春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湘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