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龙北民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殷国强与姜涛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国强,姜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龙北民初字第109号原告:殷国强,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龙口市。委托代理人:孙林静,龙口市北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涛,男,32岁,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殷国强诉被告姜涛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殷国强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国强撤回对被告姜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119元,由原告殷国强承担。审 判 长 王维宽人民陪审员 孙仁智人民陪审员 田春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湘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