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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斗法执字第184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华洋动物营养品有限公司与杨珊铭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华洋动物营养品有限公司,杨珊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执字第1846-1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华洋动物营养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组织机构代码××。被执行人杨珊铭,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0839,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本院作出的(2015)珠斗法民二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杨珊铭名下的位于珠海市斗门区的房产。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烈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文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