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中执字第0040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郎溪支行与安徽一变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屠建益、林永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安徽一变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屠建益,林永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中执字第004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寿春路40号。负责人:鲁振宇,该办事处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一变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9895791-1。被执行人:屠建益。被执行人:林永妹。本院在审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郎溪支行与安徽一变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屠建益、林永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9日作出(2014)宣中民二初字第00130号民事判决。3月20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郎溪支行将判决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于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12月11日本院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在郎溪县境内,本案由郎溪县人民法院执行更为便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宣中执字第004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与被执行人安徽一变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屠建益、林永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郎溪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芮征兵审 判 员 张逸峰代理审判员 杨 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魏梦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