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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158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龙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1582号原告龙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龙某负担。审判员  崔显祝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鄂胜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