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743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赤峰市同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张素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同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素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7438号原告赤峰市同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新城金帝大厦B座5区。法定代表人赵玉峰,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小弘,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伊盟,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素云,女,出生年月、民族不详,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市同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素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素云的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赤峰市同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市同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张素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张莹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任海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