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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一初字第282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朱应先与曾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应先,曾琼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2825号原告朱应先,女,汉族,遵义市人。委托代理人叶昭林,男,遵义市人。被告曾琼,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应先与被告曾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应先撤回起诉。审判员  夏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