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一初字第282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朱应先与曾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应先,曾琼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2825号原告朱应先,女,汉族,遵义市人。委托代理人叶昭林,男,遵义市人。被告曾琼,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应先与被告曾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应先撤回起诉。审判员 夏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