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4执102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成都金威达实业有限公司与成都市新津正兴木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金威达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市新津正兴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4执1026-1号申请执行人成都金威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郫县团结镇平安村。法定代表人陈立,该公司独立董事。被执行人成都市新津正兴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新津县新平镇刘家碾。法定代表人张孝义。成都金威达实业有限公司与成都市新津正兴木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成郫民初字第6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成都金威达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成都市新津正兴木业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草堂支行的账户。现被执行人成都市新津正兴木业有限公司已履行完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成都市新津正兴木业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草堂支行的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友良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兴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