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民一初字第0202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张岿与陶尚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岿,陶尚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镜民一初字第02027号原告:张岿,男,1968年6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守春,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迅,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尚卿,男,1974年2月12日出生。原告张岿诉被告陶尚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岿的委托代理人周守春、黄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陶尚卿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岿诉称:被告因经营需要于2011年5月30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未约定还款期限。次日原告将10万元交付被告。被告在2012年7月份还本金1万元,之后原告多次催要还款无果,故诉请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万元,并支付自2012年7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的利息。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证据二:借款协议及存款凭证各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将款项交付的事实。被告陶尚卿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2011年5月30日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月利率2%,按月付息等。次日,原告将款项给付被告。庭审中原告陈述被告按约付息至2012年6月30日,并于2012年7月份还款1万元。���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借款协议、存款凭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明确,有借款协议等证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主张还款,对原告要求归还剩余本金9万元的诉请予以支持。原告陈述被告已付息至2012年6月30日,系对被告有利的自认,被告亦未提供相反的证据,本院对原告的陈述予以认可,被告应继续支付自2012年7月1日之后的利息。双方约定月息2分在2015年3月1日前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经计算,截至2015年2月28日共拖欠利息57600元。自2015年3月1日起月息2分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被告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陶尚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岿借款本金90000元、利息57600元,并支付自2015年3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未归还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46元、公告费560元,共计4006元,由被告陶尚卿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甜甜代理审判员 丁丽珺人民陪审员 邓 睿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蓓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21.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