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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良刑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刘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良刑初字第258号公诉机关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公司职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1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4日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对其取保候审。同年11月30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辩护人潘鹏赛,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廖杰,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良检刑诉(2015)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科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驾驶车牌为桂A×××××的斯柯达牌小型轿车沿南宁市良庆区五象大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南宁市武警支队门前辅道路段变道超车时,与同向行驶的一辆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电动车驾驶员施某摔倒受伤及两车损坏,后刘某将施某送往医院,施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施某承担次要责任。案发后,刘某与施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付人民币48万元并取得施某家属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物品清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信息、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电动车合格证及销售单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单、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收条、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交通事故刑事谅解书、死亡证明等书证,证人施某、王某、思艳柳的证言,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乙醇定性定量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技术鉴定书等鉴定意见,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案发后在现场积极参与抢救,将伤者送往医院,并如实供述,自愿认罪,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积极赔偿,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并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刘某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视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孙炜磊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麻碧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