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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初字第0061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00616号原告李某,女,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延俊,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付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羁押在西安市看守所。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刘广学审 判 员  王渭阳人民陪审员  李 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巧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