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凌华与林建安、汤丽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华,林建安,汤丽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716号申请执行人凌华,男,197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林建安,男,196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汤丽清,女,196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凌华与被执行人林建安、汤丽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林建安名下的坐落于福安市城北新华中路x号房屋,但短期难以处置。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林建安、汤丽清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凌华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林建安、汤丽清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29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曦审 判 员 刘瑞方代理审判员 蔡庆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