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执字第148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庄志起与杜西民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志起,杜西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莒执字第1481号申请执行人:庄志起,男。被执行人:杜西民,男。申请执行人庄志起与被执行人杜西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莒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6日作出的(2012)莒民一初字第16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给付标的款200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杜西民下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执行传票,限被执行人5日内履行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杜西民于2015年6月19日交来种粮补贴小本折抵款项,另将种粮补贴小本交由庄志起保管,并提取里面补贴款项直至履行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时止。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向被执行人杜西民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执行传票及报告财产令,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莒民一初字第16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志刚审判员 刘永保审判员 宗云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田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