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执字第22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刘登梅与刘丹丹、李成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登梅,刘丹丹,李成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2201号申请执行人刘登梅,个体户。被执行人刘丹丹,居民。被执行人李成伟,居民。申请执行人刘登梅与被执行人刘丹丹、李成伟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的(2015)蒙民初字第21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8748.25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8748.25元及利息未清偿,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刘登梅与被执行人刘丹丹、李成伟债权纠纷一案的(2015)蒙民初字第214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相营审判员 于 雷审判员 戚建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华 微信公众号“”